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向原告借钱不还,原告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后,夫妻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逃避债务。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周某、陈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142500元及利息。
陈某退休前系焦作市某局副局长,周某系中站区某医院退休职工,二人于1981年1月14日登记结婚。2015年12月20日,周某称家中有事,向张某借款142500元,并向张某出具了借条。张某多次催要无果后,2016年1月12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6年1月21日,陈某、周某办理了离婚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陈某、周某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周某所借债务,发生在二人离婚之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