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冲动悔不已。2016年3月30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3年8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被害人刘某甲的游戏厅内玩,凌晨3时许,张某某和刘某甲发生口角,二人用菜刀互砍,张某某用刘某甲家的木头把菜刀将刘某甲及其妻子王某某、儿子刘某乙砍伤。后经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刘某甲、王某某、刘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慕某某自愿认罪,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