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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老案件 法也有情

  发布时间:2016-04-01 08:51:34


    年近70的张大爷和其老伴无经济收入来源,由于日常所需费用的提高和无力支付住院费用,将两位子女告上法庭。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决子女出支付住院费外,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800元赡养费。

    二原告系二被告的父母,自幼二原告将二被告抚养成人,并将原有房屋改造后,由被告许某甲收取租金,现原告已年老,无经济收入来源,被告月支付500元不够生活费及医疗费,现二原告患有多种疾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每人每月支付1500元给二原告,并承担原告医疗费用;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的应尽的法定义务。根据二原告均为非农业户口,结合本地区的生活环境、消费支出水平以及二子女陈述的收入状况,本院酌定二被告应当从2015年9月起分别支付二原告赡养费各400元,原告起诉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医疗费,本院予以支持,应当由二被告各承担今后医疗费的二分之一。被告许某甲辩称,自己经济困难,原告许某的病情由第三人造成,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意见,不能成为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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