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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吸毒盗窃他人财物 涉案男子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6-04-08 09:16:43


    一男子为筹钱吸毒,和他人踩点盗窃他人财物。2016年4月5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某某盗窃一案,毒瘾给张某某带来了5000元的罚金和8个月的牢狱生涯。

    2015年7月13日4时40分,被告人张某某和赵某某(已判决)在焦作市中站区吸食毒品后,二人窜至焦作市和平街预谋实施盗窃。赵某某踩好点后,张某某将被害人崔某某的黑色挎包(包内有现金2486元)和玫红色手机盗走,张伟某某分给赵某某500元现金,随后二人返回某地购买毒品,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退。经焦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89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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