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非婚生子女本来已是一个远去的话题,但近年来,同居、试婚、特别是婚外情盛行,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之一是非婚生子女不断增加。由于非婚生子女是婚外性行为的产物,传统习俗对他们排斥,因而他们的权益很难得到全面有效的法律保护。
宋佳(化名)是一位年轻的单身母亲,有个可爱的3岁儿子,但无奈的是,这些不能组成一个幸福圆满地家庭,孩子的父亲刘某多年前已成家。双方的矛盾因抚养费的问题爆发了,在经过法院判决后,孩子的父亲仍旧不支付法院判决的抚养费。于是,宋佳来到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立刻采取措施,前去寻找被执行人,经过执行法官的细致阐明和耐心劝说,被执行人把抚养费送到了法院。(此图为执行法官在为申请人办理执行款交付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