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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胁迫”出具欠条,法院认定欠条有效

  发布时间:2016-06-15 09:16:54


    2016年6月14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审结一起欠款纠纷案件。2012年,侯某的丈夫刘某租用谢某的铲车在我市山区私挖乱采,期间被相关部门查扣。此后,刘某因为刑事犯罪被拘留,刘某被拘留期间,谢某多次找刘某的妻子侯某讨要铲车租金,并称如果不支付租金就到纪委等部门继续举报刘某,使刘某的刑罚加重,如果出具欠条或支付租金,就把刘某的案子撤了。2015年5月中旬,侯某偿还谢某1万元租金后,又为谢某出具了内容为欠租金1.5万元的欠条。后侯某拒绝继续偿还下余款项,谢某一纸诉状将侯某诉至中站区法院,要求侯某支付下余1.5万元租金及相应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侯某辩称,其和谢某没有经济往来,其出具的欠条、偿还谢某租金是受到胁迫做出的,不是真实意思表示,并反诉要求确认欠条无效、谢某返还已经支付的1万元。

    法院认为: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因公民享有申诉、控告的基本权利,该案中原告谢某称去纪委等部门控告刘某的言行不构成胁迫,侯某出具欠条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欠条有效,侯某应当偿还租金,遂判决侯某偿还谢某租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并驳回了侯某的反诉请求。

    

责任编辑: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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