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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逾七旬夫妇申请执行赡养款

  发布时间:2016-06-22 08:58:09


    赡养是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在中国现有的经济条件下,子女除了应在精神上与感情上对父母加以关心和照顾外,还应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对拒不给付赡养费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年迈七旬的夫妇来到中站法院执行局,他们手中拿着一份2001年已经生效的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为:两位老人的医疗费由独生女儿安小红(化名)承担,凭医疗费票据给付。这对夫妇出具了时间为2016年3月份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的专用票据,票据金额为5000元。中站法院执行局根据判决书以及票据立案后,考虑到老人身体不便,急需生活及医疗费用。执行法官立刻驱车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找到当事人了解情况。贾局长考虑到父母与女儿的亲情关系以及赡养费支付的长久问题,最终把双方当事人召集到一起。经过耐心劝导后,作为老人的独生女儿安小红,决定为父母办理新农合的同时给付本案的全部医疗费用。安小红并且承诺:从今以后,主动按时支付两位老人的赡养费及全部医疗费用。

    给付赡养费具有定期给付性、履行义务的多次性和时间跨度的长期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此类案件执行的反复性和复杂性,因此执行中应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为主,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予以执行,只有使被执行人从思想上消除障碍,才有助于义务的稳定履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责任编辑: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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