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丽原是焦作市兴源公司的一名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一根手指被绞断, 赵某丽与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到焦作市中站区法院起诉焦作市兴源公司,法院作出判决, 焦作市兴源公司赔偿赵某丽共计10万元, 判决生效后焦作市兴源公司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赵某丽只好申请强制执行。
中站法院的执行干警接到案件后及时和焦作市兴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做工作,要求他尽快履行赔偿义务,张某某以医学鉴定不合理,判决不公,不服判决为由推脱执行,执行干警明确告知张某某,如果不服判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你的权益,但在此期间不影响本判决的执行。
执行干警在和张某某做工作的同时,调查了焦作市兴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焦作市兴源公司没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干警相信10万元对一个公司来说还是拿的出来,关键在于张某某是否愿意履行赔偿义务。在多次做工作未果的情况下,中站法院执行干警对张某某决定进行司法拘留十五日,面对拘留张某某慌了起来,在执行拘留期间,张某某如数履行了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