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其他具有调节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
司法确认的优势 ①克服了人民调解协议缺乏确定性、强制性和权威性这一弱点,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的作用,避免了当事人“调解-反悔-诉讼-执行”的现象。②无需经过诉讼“立案-排期-送达-审理-执行”的法定诉讼程序。③人民法院作出司法确认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受理范围 经各类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二)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确认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的;
(四)涉及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纠纷;
(五)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超过30日申请的;
(六)当事人不能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的;
(七)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
管辖 司法确认案件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法庭等调解组织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材料要求 当事人共同提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司法确认申请书;
(二)盖有调解组织印章或者有调解员签名的调解协议;
(三)当事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等;
(四)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主要证明材料;
(五)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六)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内容为:1.所提交材料全部客观真实;2.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3.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调解协议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
(四)调解协议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序良俗;
(五)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参加调解的,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六)调解协议显失公正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七)调解协议内容不属于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
(八)调解组织、调解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存在强迫调解或者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
(九)涉及可能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
(十)其他不应当确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