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承包被告东风公司与地远公司承建的爱尔福克公司新厂区建设项目的木工工作,工程完工后,二被告仅支付部分劳务费,但原告无法确定二被告分别承担的还款数额,故起诉二被告共同支付剩余款项。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份,东风公司承建了爱尔福克公司的新厂区建设项目--干燥车间及成品库工程,地远公司承建了爱尔福克公司的新厂区建设项目—原料库工程,以上被告东风公司、地远公司所承建的工程由杨某(已故)作为项目经理组织施工。原告负责的新厂区建设项目—原料库工程、干燥车间及成品库工程的木工工作于2014年11月初完成,共计完成木工作业9548㎡,劳务费合计572880元。截至2015年5月份,共收到劳务费363000元,2015年6月份杨保洲去世时,尚有劳务费20988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原告完成由被告东风公司承建爱尔福克公司的新厂区建设项目--干燥车间及成品库工程以及地远公司承建爱尔福克公司的新厂区建设项目--辅料仓库工程的木工工作事实存在。由于以上工程的项目经理杨某死亡,原告不能确定每个被告东风公司、地远公司分别支付原告木工工作的劳务费的具体数额,故原告要求被告东风公司、地远公司共同支付拖欠原告劳务费20988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爱尔福克公司支付劳务费,因爱尔福克公司将本案所涉工程发包给了具有施工资质的被告东风公司与地远公司,故原告要求被告爱尔福克公司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风公司、地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209880元,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