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档案丢失社保无,单位担责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6-07-25 09:05:21


    原告系被告职工,因厂里经济效益不好,1994年起在家休息。在此期间,被告经历过重组、合并、变更使原告档案下落不明。后原告以档案丢失不能办理社保为由起诉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5384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1988年7月到被告处工作,1994年5月被告以原告矿工为由将原告除名,但没有将除名通知原告,原告自1994年开始未到单位上班。焦作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书,认定被告虽没有向原告送达书面除名通知,但原告从1994年就未为被告单位提供劳动,没有享受单位的各项待遇,原、被告之间多年来不存在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并以此驳回了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将原告的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到相关部门或者双方商定根据个人意愿将档案移交给原告。另查明:原告向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538400元,焦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已经被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予以驳回,也就是说原告与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因此不存在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原告以被告丢失了焦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中所称的人事档案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538400元,因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将原告的人事档案丢失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384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小国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wm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