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租赁原告的门面房做生意,租赁到期后,被告既不续租,也不腾退房屋。原告诉至本院。中站区人民法院2016年6月28日一审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出、归还租赁原告门面房并支付原告房屋占用使用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门面房,租期一年,被告支付了2015年的租金。租期到期后,原、被告之间并未就继续租赁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的租赁协议,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房屋继续租赁给被告使用。被告至今占有使用涉案房屋。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门面房,租赁到期后,被告并未和原告协商一致进而续签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现原告不同意继续将该房继续租赁给被告使用,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腾房,将房屋归还原告,并支付给原告相应的占用使用费。现被告既不腾房又不支付租金引起纠纷,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