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太行山区私挖滥采本已触犯法律,更有甚者“顶风作案”,冲击破坏政府所设立的临时检查站,气焰嚣张、行为恶劣。2016年7月28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院公开审理陆某、孟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依法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没收作案工具钢刀2把、棒球棒1个。
被告人陆某、孔某与他人合伙在中站区龙翔办事处附近山区非法开采石料。因政府加大北山治理力度,严查狠打私挖滥采等行为。陆某、孟某生意受到极大影响,于是二人心怀恨意。2016年1月8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陆某、孟某,驾驶面包车通过焦作市中站区国土资源局在河口村设立的临时检查点时,被检查站设立的路障拦截,遂陆某、孟某下车后用砍刀架在保安刘某脖子上,要求其挪开木桩。随后孟某下车持刀对值班保安进行恐吓、辱骂,迫使其移除路障。2016年1月13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陆某、孟某驾车前往中站国土资源局在西张庄村设立的临时检查点,为发泄不满,陆某持砍刀、孟某持棒球棒对值班保安进行恐吓、辱骂,并对检查站点进行打砸破坏,后又驾车至河口村临时检查点以同样方式对该检查站值班保安进行恐吓。2016年1月31日,被告人陆某、孟某到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孟某持械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且被告人二人长期在中站附近山区私挖乱采,不仅破坏了山体原貌,更破坏了自然生态,容易造成水土流失、山洪泛滥的恶果。在中站区政府加大北山治理力度,设置临时检查站点之后,被告人陆某、孟某依旧顶风作案,再三恶意恐吓、辱骂检查站人员,破坏检查站设施,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恶劣、后果严重,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