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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非法采矿私自买卖爆炸物 三男子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6-07-29 09:16:59


    在山区、农村地区,生产生活中经常会用到爆炸物,但是买卖爆炸物必须要申请办理合法手续。2016年7月28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王某、陈某、李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以来,被告人陈某在焦作市博爱县柏山镇附近山区非法开采一矿洞。同年底,陈某早焦作市人民路月山火车站附近杂货门市部,以280元的价格购买了约200斤硝酸铵用于爆破开采白矸石。2014年5月,被告人陈某再次通过被告人李某从被告人王某处以1250元价格购买了1包25公斤铵梯类炸药和1盘共计100米长的导火索,同样用于非法开采白矸石。2016年1月,陈某因开采需要,又一次通过李某向王某购买5包共计125公斤铵梯类炸药、20米导火索及火雷管。2016年1月26日11时许,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月山二号院13号楼陈某出租房中查获94公斤硝铵类炸药;同时,在柏山镇被告人陈某的矿洞中查获8公斤的铵梯类炸药,以及19公斤硝铵类炸药,同时查获火雷管87发,导火索23米,经鉴定均具有爆炸性能。2016年2月10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投案,并上缴了3袋共75公斤铵梯类炸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均无《爆炸物品购买证》,二人非法购买炸药、雷管及导火索,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告人陈某无《爆炸物品购买证》,仍帮助陈某购买炸药和导火索,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且被告三人非法买卖爆炸物用于非法采矿生产,虽未流入社会造成更大伤害,但是破坏北山自然环境,造成不可修复的生态灾害,行为恶劣,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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