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交付2700元驾驶证培训费,一年后又交付2000元,原告以至今未参加科目一、科目二考试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4700元及利息。日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4700元驾驶证培训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被告承诺能够帮助原告快速预约C1驾驶证考试及取得C1驾驶证,于2012年10月19日收取原告C1驾驶证培训费用2700元,并出具收款收据1张,于2013年12月6日再次收取原告C1驾驶证培训费用2000元,并出具收条1张。原告仅参加过驾驶员体检,被告至今未按照约定为原告预约科目一、科目二等驾驶证考试项目。
本院认为, 被告以能够帮助原告快速预约C1驾驶证考试及取得C1驾驶证为由收取了原告C1驾驶证培训费,被告应当遵守约定为原告进行C1驾驶证考试预约及协助其取得驾驶证等相关活动,被告未能及时帮助原告预约相关考试并取得C1驾驶证,理应退还C1驾驶证培训费,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C1驾驶证培训费4700元,理由正当,遂作出上述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