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生前向原告借款270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四被告在继承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日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齐某、绪某、张某一及张某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张某遗产的范围内连带清偿原告借款270000元。
经审理查明,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4年3月13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于2014年6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于2014年6月21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承诺六个月内归还。张某于2015年2月份死亡。被告绪某、齐某、张某一及张某二分别是张某的母亲、妻子、女儿和儿子。
本院认为,张某向原告借款事实存在,张某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张某未及时归还借款,引起纠纷,张某应承担全部责任,但因张某已经死亡,故被告绪某、齐某、张某一、张某二作为张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张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原告该笔借款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绪某、齐某、张某一及张某二归还原告借款270000元,并在继承张某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正当,故作出如上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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