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的世界,是无声的世界。其中身残志坚的大有人在,因为身体残疾导致心理残疾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也不少。2016年9月9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聋哑人盗窃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被告人张晴分别退赔四被害人1476元、62元、210元、1100元。
据了解,张晴系聋哑人,先后于2012年、2014年、2015年三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二年。2016年3月21日,张晴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待4起犯罪事实:2015年1月2日下午在20路公交车上盗得被害人张某甲的VIVO牌手机(经鉴定价值1376元)和钱包(内有100元现金);同年1月12日上午在5路公交车上盗得被害人路某的钱包(内有现金62元及其他证件)、下午在27路公交车上盗得被害人张某乙的钱包(内有现金210元及其他物品);同年2月26日下午在13路公交车上盗得被害人杨某的钱包(内有现金1100元及其他证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因吸毒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仍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