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讲义气帮朋友出气敲诈勒索他人,事后朋友仅请吃一碗面作为答谢,男子却判刑八个月。2016年9月13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013年7月30日15时许,赵某(已判决)在被害人毋某的带领下,到焦作市中站区解放西路某地下室推牌九。赵某输钱后,认为是被毋某某和店老板合伙欺骗。当日下午赵某纠集被告人刘某某、管某某(已判决)、李某(已判决)驾驶黑色轿车到中站找毋某某要钱。在到中站路上,赵某等人商议如毋某某不拿钱,将其强行带走,进行殴打,让其拿钱,如不拿钱不让毋某某离开。当日19时,到达中站后,在焦作市中站区解放西路地下室门口,刘某某等人将毋某某强行带上李某驾驶的黑色轿车。在车上刘某某等人对毋某某进行殴打、恐吓,后将毋某某带至焦作市博爱县月山寺正门对面西侧水泥路往北1公里处路西一条偏僻的土路,继续对毋某某进行殴打,赵某向毋某某索要现金6000元。当日22时许,赵某收到毋二华的现金6000元后将毋某某放回。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公安机关没收其交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2015年12月12日,刘某某因吸食毒品在焦作市第一强制戒毒所戒毒,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于2016年1月28日将其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恐吓、殴打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其自动投案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又逃跑,故不能认定为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系从犯,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