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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引事故 男子领刑又罚金

  发布时间:2016-10-09 09:15:23


    众所周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文明驾驶的底线,酒后开车不仅是对自己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严重不负责任2016年10月8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张某危险驾驶一案,依法判处张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5年3月13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酒后驾驶豫H×××××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高速桥东侧路段时,与赵某驾驶的豫H×××××号三轮汽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焦作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张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2mg/100ml,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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