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朋友之间吃饭是开心的事,不料席间一言不合起了冲突,互不服气,大动干戈,导致一受伤一被判刑的结局。2016年10月12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赵某故意伤害一案,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5年7月29日凌晨,某工厂工人李某和同组工友刘某甲、陈某、刘某乙、梁某等五人,下夜班后到焦作市中站区“××刀削面馆”喝啤酒,期间遇到另外一桌同车间三组的被告人赵某等人,双方相互串桌喝酒。凌晨3时许,李某和赵某发生争执,既而厮打,赵某持啤酒瓶砸李某头,致李某面部受伤。经鉴定,程某乙外伤致面部创口长度累计达17.0cm,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6年8月5日,被告人赵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1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