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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端被纳入信用黑名单,银行贷款不审慎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6-10-25 09:36:53


    未曾替他人担保却存在信用不良记录,李某在百般无奈中将银行告上法庭,2016年10月24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消除原告李某信用记录中的不良记录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6日,李某到中国人民银行焦作中心支行查询个人信用记录,该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李某于2008年12月20日、2009年2月23日分别为朱某、张某在银行的贷款进行了担保,担保贷款金额分别为100000元和90000元,因朱某、张某未还清贷款而列入信用黑名单。后经李某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以上两项担保的两份合同上李某签名及指印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以上两份合同中“李某”签名、指印不是李某所签所捺。

    本院认为,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未对担保人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致使他人冒用原告姓名进行担保,原告的姓名权和名誉权遭到侵犯,银行存在过错,现原告要求银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负责消除原告在信用记录中的不良记录,符合法律规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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