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山(化名)与英子(化名)是多年老邻居,日前大山起诉英子要求偿还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016年10月14日,中站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判决被告英子偿还原告大山借款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5月6日起按年息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经审理查明,大山与英子是多年老邻居,2013英子家中有事向大山借款9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英子经大山催要有时还100元,有时还50元,陆续分9次归还大山借款2000元,截止2016年5月剩余7000元借款未偿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被告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引起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原、被告之间的无息借款,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原告催告后,被告仍不偿还的,原告要求被告偿付逾期利息,理由正当。因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原告要求被告自逾期借款之日即2016年5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