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承建百仕达公司研发办公楼等工程被第三人申请执行,日前建工集团将百仕达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所欠工程款以其承建被告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2016年10月24日,中站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判决驳回原告以其承建被告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共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于2011年2月24日签订了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作为承包人承建了被告即发包人的研发办公楼、仓库两项施工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分别是2011年8月31日和2011年6月1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经决算工程款共计6944286.5元,被告已付工程款1951017.46元,尚欠原告4993269.04元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所欠工程款以其承建被告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承建被告的工程已经实际竣工,且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均在2011年,至起诉时均已超过6个月,因此,原告要求确认所欠工程款以其承建被告的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