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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指派操作吊车不当受伤 雇员没资质须担部分责任

  发布时间:2016-10-27 09:22:50


    原告在为被告提供劳务时因操作机器不慎受伤,其要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认为其没有吊车资质仍听从指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焦作市中站区法院一审支持了其部分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受雇于被告刘某从事垒墙工作,2015年8月15日,被告刘某要求没有开吊车资格的原告开吊车时,钢丝绳甩到原告左臂致使受伤,原告随即被刘某等人送往中站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病历记载:主要诊断为左肘关节挤损伤,其他诊断为左尺神经、桡神经损伤。出院后,2015年12月14日原告不适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十一医院住院治疗,病历记载:主要诊断为左尺神经断裂;其他诊断为左正中、桡神经不全损伤。原告两次住院共住32天,共花费医疗费23790.12元,被告总共垫付医疗费20980元。

    本院认为,在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

    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没有吊车驾驶资质及丰富经验的情况下,仍听从雇主的指示开吊车致使自身身体遭受损害,根据本案案情,原告应承担20%的责任,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80%的责任。

责任编辑: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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