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制造、贩卖毒品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殊不知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也要承担刑事责任。2016年11月7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张爱国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据了解,2015年7月底,被告人张爱国将和他人合伙购买的1800元冰毒藏在焦作市中站区某车库内,用卫生纸和黑色塑料纸包裹后,用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经称量,两包疑似冰毒物品净重11.4克,经焦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该毒品已上缴至焦作市禁毒委员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爱国违反国家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1.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因吸毒被采取强制戒毒措施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王之春 吴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