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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五次入狱不悔改 又因盗窃六进宫

  发布时间:2016-11-15 09:07:40


    43岁的张某盗窃、诈骗,先后五次入狱。去年6月刚出狱,但仍不知道悔改,再次盗窃,最终当场被办案民警抓获。2016年11月14日,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张某因盗窃、诈骗罪先后于2004年11月、2008年1月、2013年7月、2014年12月、2016年6月五次坐牢六年零九个月,染上毒品的他在没有钱购买毒品的情况下,又一次铤而走险,于2016年6月8日18时许,张某窜至焦作市某集会,将被害人侯某某童推车内的手提袋盗走,袋内有现金105元、三星手机一部。经焦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642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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