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4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决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3月10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范某酒后驾驶豫HXXXXX汽车沿解放西路由东向西行至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门口时被查获。经检验,范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被告人范某在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取保候审期间,因多次传唤不到案,被追逃。2016年4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抓获。被告人范某驾驶的汽车实际车牌为豫HYYYYY,豫HXXXXX号牌照系伪造,其驾驶证也于2012年5月16日到期未审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范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且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牌照又未按期审验驾驶证,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