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7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驾考诈骗案,判决被告人梁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梁某的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梁某承诺不参加考试或无论考试成绩如何都能保证办理驾驶证,通过伪造考试成绩单等手段,先后直接或通过中间人李某骗取被害人赵某现金2300元、张某8800元、殷某2700元、祁某4300元、王某2200元、秦某5700元、李某某4500元、于某2200元,共计人民币32700元。经审理查明,最终认定被告人梁某的诈骗数额为17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帮忙他人通过驾驶员相关科目考试为诱饵,骗取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