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岁李某曾因盗窃他人财物,两次入狱,期间因吸食毒品而强制戒毒,但出狱后的李某仍不知悔改,再次为吸食毒品铤而走险。2016年11月28日,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5年5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助力车路过焦作市某银行焦作总行北邻时,将被害人赵某放在自家商店门口的一大包(内有25条)黄金叶红旗渠香烟放在助力踏板车上偷走,之后被告人李某将偷走的20条香烟变卖,所得赃款用于自己吸食毒品,经焦作市烟草局证实,被盗香烟当时每条价值88元整,总价值2200元整。被告人李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赵某现金22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在强制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