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声法槌敲响,2016年11月29日上午,中站区法院对拒执罪案件的被告人李琳进行了一审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李琳罚金 10000元。
2014年3月13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张哲诉被告李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造店村大世界商品房六间(西至买顺利、东至曹前进、北至小胡同、南至大路)交付给原告张哲,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用。李琳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5月15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李琳收到终审判决后,仍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李琳的亲属主动履行法院判决,被告人李琳的行为取得原告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