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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入狱不悔改 再伸贼手又领刑

  发布时间:2016-12-06 09:17:06


    常言道,过而能改,善莫大焉。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决曾4次因盗窃入狱的被告人王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据了解,2014年5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王华在焦作市和平街景文百货对面的安踏专卖店的收银台抽屉内将被害人胡红的金色苹果5S手机偷走,并将该手机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了百货楼十字口收手机的男子。经焦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346元,所得赃款已挥霍。被告人王华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了解,被告人王华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0年4月、2013年1月、2015年4月、2015年12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强制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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