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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友偷拿女友黄金首饰变卖 以盗窃罪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12-06 09:18:11


    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中站一名男子趁女友外出时将其金首饰盗走,被盗物品系该男子为被害人购买的.2016年12月5日,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0元,

    今年50岁的张某,中站无业人员,前年妻子去世后认识了刘某,双方快速建立恋爱关系。随后两人过起了同居生活。2015年11月的一天7时许,刘某让张某到中站区某小区给自己洗衣服。因二人在同居生活期间争吵不断,感情不合。张某遂生歹意,将刘某放在梳妆台抽屉内的黄金项链、黄金戒指、黄金手镯、铂金耳环、钯金戒指等首饰盗走。经焦作市中站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首饰共计价值6053元。被盗物品已追退。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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