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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合闹分居,孩子抚养照样担

  发布时间:2016-12-06 09:19:59


    李某与赵某感情不合分居,以赵某未支付女儿小馨抚养费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松从2015年9月起每月支付小馨(化名)抚养费600元至18周岁。2016年10月24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小馨抚养费24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小馨父亲,2015年9月1日原告出生。原告不满一个月时,李某与被告感情不合,李某带原告在姥姥家居住。在李某与被告分居期间,被告未支付原告抚养费,也未对原告进行抚养。

    本院认为,小馨系未成年人,被告赵某作为原告父亲对原告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原告18周岁,由于赵某与李某未离婚,并未对小馨的抚养权进行确定,根据赵某收入状况及家庭负担情况,故本院酌定赵某支付小馨从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抚养费2400元,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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