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两车相撞后撞伤路边56岁卖菜老农赫某。日前,赫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每日79.73元赔偿误工费8216元。11月28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四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3092.36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赫某在农贸市场路边卖菜时被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赫某没有责任。原告受伤后,同日被送往焦作市中站区人民医院治疗,共住院44天,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2个月。原告要求按照2015年河南农、林、牧、渔业28849元/年标准即每日79.73元要求四被告赔偿误工费821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居住生活在农村,偶尔将自家菜地产出在菜市场出卖,但不以卖菜为业,应按2015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853元的标准计算,故原告的误工费应计算为3092.36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