珣某无偿帮老朋友田某家盖房,不幸从墙头跌下摔伤,经多次协商,没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因协商未果,原告珣某将被告田某诉至法院。2016年12月22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处田某承担原告损失165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田某盖房,找到老朋友珣某帮忙盖厨房。2016年5月14日,原告珣某就找其朋友肖某、王某等人到被告田某处为其盖房。当天下午四点左右,原告珣某再干活时,不慎踩空,从墙头跌下不幸摔伤,导致左肱骨头粉碎性骨折、肋骨多发性骨折、肺挫伤、双侧血胸,共在焦作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9天,共花去医疗费22000元,其中被告已经为其支付了16000元。经司法鉴定,原告珣某的伤残等级为8级。出院后,因原、被告就赔偿问题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珣某与被告张某之间已经形成了帮工者与被帮工者的关系,其在帮工过程中人身受到损害,被帮工者应当赔偿其损失,原告合法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珣某在帮工过程中缺乏安全常识,未尽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