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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被毁求赔偿 非法院受理范围裁驳回

  发布时间:2016-12-26 14:57:05


    2016年8月12日上午,被告査某闯入原告的菜地,将原告菜地毁损,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承包经营权,遂诉至法院。2016年12月23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侵权纠纷案件,最终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

    原告诉称:2000年原告家应分粮食地1.76亩,菜地0.8亩,可在分菜地时则给原告家少分了1口人菜地0.2亩,当时经原村委调解,将本村西头,原告所分菜地南荒地补0.2亩为原告家1口人责任田等地,至今已耕种16年,属原告责任田,现有现村委经核实后所出具的证明为证;2016年8月12日上午,被告突然闯入原告的菜地,强行挂线,撒灰,又强行将一大汽车垃圾倒入原告的责任田里,致使一块好端端的菜地,在被告的踩踏和强行倒入的垃圾堆压下顿时变为一片废墟,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被告辩称:该块0.2亩菜地是被告责任田,现有现村委经核实后所出具的证明为证。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侵权,但对0.2亩菜地的权属原、被告各持己见,且双方所在的村委会为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内容又相互矛盾,双方所争的0.2亩菜地权属不明,故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程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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