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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索赔偿 村委监管不力须担责

  发布时间:2016-12-26 14:59:32


    2016年12月26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雇员诉雇主和村委会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村委会须承担补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1日,原告到王庄村巷某开采的矸石矿工作,2016年4月2日,原告和工友一起打完炮眼乘上出井的绞车,绞车升至井面后撞到了大架上,导致原告摔伤。随被送往中央医院一分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右股骨上端骨,住院97天,花去医疗费3612.34元。另外,巷某开采矸石证照不全,系非法开采。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巷某雇佣期间受伤,作为雇主巷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共计98681.23元。被告王庄村委会对于被告韩平川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非法开采,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未尽到管理职责,对原告的受伤亦应承担5000元补偿责任。

责任编辑: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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