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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不知情“被举债”,法院认定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7-01-19 09:04:13


    法律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2017年1月17日,中站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案件,将一方的借款认定为共同债务并判决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欠款及利息。

    2015年12月20日,被告赵明立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李轩出具欠条两张,共借款53000元。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被告赵明立一直没有偿还。在找不到赵明立本人的情况下,李轩遂以赵明立、张晨夫妻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共同偿还欠款及利息。而被告张晨认为,赵明立下落不明,且本人并不知晓借款事实,对于并不知情的债务其拒绝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明立向原告李轩借款事实存在,被告赵明立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被告赵明立未及时归还借款,引起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因被告赵明立向原告李轩借款的时间处于被告赵明立与被告张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请求被告赵明立、张晨共同偿还借款53000元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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