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应该主动报警,维护现场,抢救伤者,等候处理。接受处理时,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切莫心存侥幸。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2016年5月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新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衡苑街东沿东2.1米处路段时,将横过道路的许某、张某撞倒,造成许某当场死亡、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5月2日0时40分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让其妻子杨某谎称为肇事车辆驾驶员,5月2日8时35分,被告人李某到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投案。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法院调解,被告人李某赔偿两被害人家属共计300000元,被害人家属不再向被告人李某主张其它权利,并出具对被告人李某的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案发后及时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并主动投案,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系自首且是过失犯罪,和初犯偶犯及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理由,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