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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媳二人同受伤 权益受损有强险

  发布时间:2017-02-16 08:42:31


    婆媳二人在同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2016年1月23日,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永安财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闳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6983.58元;赔偿原告武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9458.2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4日,武某与闳某婆媳二人骑电动车在新园路与桃园路交叉口与管某驾驶汽车相撞,导致闳某及武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处理,认定闳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管某承担次要责任,武某无责任。武某、闳某受伤后遂即到医院住院治疗,另查明,豫HW****小轿车在被告永安财险投保有交强险。

    本院认为,被告管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闳某、武某是事实,经交警部门认定管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闳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武某无责任。因肇事车辆在永安财险办理了交强险,故以上赔偿应先由被告永安财险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管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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