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嫌公安局处罚打人者太轻,于是将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近日,经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多次做调解工作,原告胥某与第三人程某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由程某一次性赔偿原告胥某医疗费、残疾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元整。原告胥某撤回了对某公安局的起诉。
原告胥某诉称,2008年12月10日晚上9点左右,因电费问题,邻居杨某打电话叫来其亲戚程某等人,后程某等人与原告夫妻发生厮打,最终程某将原告夫妻打伤。2009年3月16日,某公安局对程某作出行政拘留8日(因程某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后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并处罚款300元的处罚。原告对此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
2009年6月,原告胥某以某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仅对程某一人的殴打行为作出处罚,且处罚过轻,而对其他参与人没有处罚,请求依法撤销某公安局2009年3月16日对程某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站区法院行政庭法官接手此案后,并没有急于下判,而是克服怕苦、怕累、怕麻烦思想,牢固树立调解优先原则,在调查了解案情、摸清案件背景、找准争议平衡点之后,依法追加程某为第三人参加案件诉讼。通过从情、理、法多角度入手,耐心细致地引导当事人接受调解,最终使原告与第三人之间握手言和,达成了赔偿协议,原告胥某也主动撤回了对某公安局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