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与前夫毕某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毕某承担,如今被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还款9万元。2017年3月38日,中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毕某与江某共同偿还原告陈某借款9万元及利息。
毕某与江某于2006年10月登记结婚,2013年9月,毕某急需要现金,向原告陈某借款9万元,并约定2014年底归还50000元,余款2015年底还清。毕某与江某因感情不合于2016年1月协议离婚,并约定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毕某一人承担。毕某未按期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处理方式,只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因为离婚协议书本质上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合同,而合同具有相对性,这种约定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江某、毕某虽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由毕某承担全部债务,但当年毕某向陈某借款9万元用于家庭生活并向江某购买汽车一辆,故可以认定此9万是江某、毕某共同债务,应当由二人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