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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高速公路被撞身亡 公司管理“漏洞”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7-03-30 15:28:01


    张某在高速公路被撞伤亡,张某家人以该高速公路铁丝网损坏在数月未修复,其管理单位应对张某的死亡承担责任为由提起诉讼。日前,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赔偿张某家属75000元。

    经审理查明,封闭高速公路的铁丝网损坏,有漏洞,被告未及时修补。2015年2月张某进入高速公路,被大货车撞倒,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另查明:张某系二级智力残疾人。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尽安全保障义务,封闭高速公路的铁丝网损坏后,被告未及时修补,导致智力残疾人李保军进入高速公路造成其死亡,被告应负赔偿责任,另张某的监护人疏于管理,未尽监护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119068元,本院按照公平原则酌定为75000元,故作出如上判决。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对于行人违法横穿高速公路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因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禁止性规定,如机动车驾驶员属于正常驾驶无超速等违法行为,交警部门一般会认定由行人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责任编辑:w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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