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几乎家家都有电动自行车,而一些市民认为放在煤球房里就安全,图省事不给自行车上锁。结果,这些不上锁的电动自行车就成了小偷眼中的“香馍馍”。2017年4月12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某盗窃一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6年6月8日,被告人刘某窜至焦作市中站区某家属院院北会1号楼,将被害人李某放在该楼楼前煤球房内的红黑相间的捷安特牌踏板式电动车盗走。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刘某窜至焦作市中站区某公司家属院,将被害人赵某放在该楼楼前煤球房内的蓝色赤兔马牌踏板式电动车盗走。2016年11月15日,被告人刘某窜至焦作市中站区某家属楼,将被害人张某放在该楼楼前煤球房内的白色牧玛牌踏板电动车盗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在被依法传唤后即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