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在借条上签字存在三种身份可能,即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这几类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很大区别。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案,判决在借条签字的被告刘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全淼偿还全部借款40000元。
据了解,2015年7月14日被告刘岩和案外人赵筠敏同去向原告李全淼借用现金40000元,约定用款一个月即2015年8月14日还款,被告同案外人赵筠敏均在借条落款上签字。到期后,赵筠敏下落不明。原告称刘岩是借款人,赵筠敏是担保人,被告刘岩辩称自己是担保人,赵筠敏是实际借款人。被告辩称,该钱不是自己用,坚持找到赵筠敏后再还款,致使原告债权不能落实。
经查明,借款事实确实存在,并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予以相互印证,双方无异议,然落款为“刘岩赵筠敏”,本案被告究竟为担保人还是借款人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岩与案外人赵筠敏一起去向原告借款40000元的事实存在,原、被告仅就被告刘岩是借款人或是担保人存在分歧,但就本案而言无论被告是担保人或者是借款人,被告刘岩均应承担归还原告40000元借款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