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某公司申请执行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某建筑公司应当向某公司支付货款14万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联系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催促其履行义务,李某拒不履行,还将公司账户内的18万元全部转入了个人账户。执行法官获知李某2017年4月5日在我区办事,迅速前往并找到李某。面对执行法官,李某主动写下执行担保书,自愿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担保责任。但到了付款时间,无论法官如何做工作,李某都置之不理。此外,为规避执行,李某将新购的大众越野车登记在其配偶名下。
该案真实反映了被执行人逃避法律责任,为此中站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人的厂房、住所、搜查、查封、扣押,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斗智斗勇并对其李某依法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