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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车虽然还失主 构罪照判三年刑

  发布时间:2009-09-17 12:41:53


    男子王某偷了一辆电动车,后又将该车退还给失主,他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9月15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3000元。

   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08年10月24日22时左右,王某在中站区某居民楼院内,发现一居民家的煤球房铁门生锈,就用手将铁门捅了个窟窿将门打开,将放在煤球房内的一辆樱花牌踏板式二轮电动自行车盗走。次日被害人找到王某之母要车,王某害怕罪行暴露,将电动车通过其母亲退还给了失主。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604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属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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