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撞伤他人却拒不赔偿经济损失。2017年8月14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执行人在法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后,主动履行了全部案款的给付义务,使该起执行案得以顺利执结。
2016年3月24日,杨林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逆向行驶与在斑马线上行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李保明受伤住院,经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交管巡防大队责任认定,杨林承担全部责任。中站法院判决杨林赔偿李保明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3000元。判决生效后,杨林迟迟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李保明中站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中站法院执行干警多次找杨林要求其履行赔偿义务,并向杨林讲解不履行判决的后果及做思想工作,杨林一直以没有钱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多次做思想工作无果后,经院领导研究批准后,中站法院执行干警决定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执行干警给杨林打电话,让杨林按时到庭,杨林慌称自己现在外地打工无法按时到庭,执行干警认定杨林在撒谎,于是一大早去杨林的家和工作场所附近盯梢,经过大半天的盯梢,终于在下午发现了杨林的踪迹,执行干警果断把杨林带到法院。执行干警再次要求杨林履行赔偿义务,杨林依然是以没钱为由拒绝履行,执行干警依法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