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危险品的运输存在巨大的危险性,稍不注意可能造成重大物资损失或人员伤亡,对从事危险品运输、装卸等人员及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等工具均有相关资格资质要求。近日,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杨、张硕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分别判处罚金25000元、15000元。
2016年4月18日16时20分许,张硕驾驶豫H×××××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运载货物氟化氢在焦桐高速公路博爱收费站下高速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核查,该车运载货物氟化氢属危险化学品,张硕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资格证;刘杨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明知该车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未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高速公路通行,仍指使张硕驾驶该车辆,对其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杨作为机动车所有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指使他人运输危险化学品;被告人张硕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经调查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