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刘尚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2017年6月16日21时37分许,被告人刘尚华酒后无驾驶证驾驶豫U×××××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站南路与友谊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刘尚华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28.60mg/100ml,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醉酒驾驶国家标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尚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尚华的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尚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